观点网讯:3月26日,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8条发布公告称,于3月26日,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人,就1亿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订立一份贷款融资协议。融资期限为自该贷款融资被提取款项或拟被提取款项之日起计三年。
表示,根据该融资协议,如:(i)华润集团不再为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实益拥有及控制(直接或间接)合共不少于35%的单一最大股东,或(ii)华润集团从实际角度而言并无或不再有能力控制本公司股东委任董事加入本公司的董事会,将构成违约事件。
截至本公告日期,华润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且华润集团持有本公司约59.55%的已发行股本的实益权益。
根据该融资协议,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包括其继任机构及地方机构)不再为华润集团多于50%的已发行股本的实益持有者(不论直接或间接),亦构成违约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