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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则西之死将百度推向风口浪尖 竞价排名再陷舆论漩涡

   日期:2024-12-01     移动:http://fswenzheng.xhstdz.com/mobile/quote/82778.html
魏则西之死将百度推向风口浪尖 竞价排名再陷舆论漩涡 风口浪尖

  【导读】魏则西之死将百度推向风口浪尖,竞价排名再陷舆论漩涡。《央广财经评论》本时段关注:百度推广的法律责任不可推卸。

  央广网北京5月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在这个五一假期里,“魏泽西事件”成为互联网上最引人注目的事件。21岁的大学生魏则西被查出患有罕见病“滑膜肉瘤”,辗转多家医院,病情不见好转。后来他通过百度搜索找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接受某种生物免疫疗法,在花光东凑西借的20多万元后,不幸去世。

  魏则西生前曾在知乎撰文,详述此次经过,并称这种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早已因为“效率太低”而被淘汰了。据报道,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也并没有如宣传中那样,与斯坦福医学院有合作。

  魏则西的文章经过网络传播之后,百度成为众矢之的,尤其是百度推广的竞价排名模式引发争议。法律界人士表示,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百度推广到底是不是广告?

  据了解,在之前的多次司法判决中,百度推广一直被认为不是广告服务,而是“信息检索”的服务,也就是说,无论推广的内容本身如何,百度不用负责。

  相比较而言,谷歌在美国一直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2009年,因为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谷歌被美国司法部门提起刑事诉讼,此案最终以谷歌接受5亿元美金罚款而和解。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北京威诺律师务所主任合伙人杨兆全作出点评。

  经济之声:之前,多次法庭判决都认为百度推广不算广告,这些判决的依据何在?

  杨兆全:我们认为过去对于百度的相关判决,可能在对广告的理解上有一定的偏差,特别是广告行为通过互联网化之后,法庭在广告的定义上可能有一定的误区。因为我们首先要明确,广告法上对广告的定义,它是包括了任何的媒体,新媒体或互联网媒体也应该包括在范围之内。广告法里面对广告的定义有三大要素:一个是广告主付费,第二是通过媒体传播,第三是广告主希望通过这种形式来获得商业利益。我们看百度付费的排名推广,它确实符合了这三个广告的要素,一个是推广人要支付相关的费用;第二是通过百度的媒体传播,这种传播有别于一般的主动呈现的广告方式,它是通过客户的搜索来实现的被动呈现,但是它明显也属于是媒体的传播方式;第三在百度上进行推广的这些商户都是为了商业利益所进行的行为。所以我们认为百度上进行的付费排名,本质上是广告法中所说的广告行为。但是我们也看到,过去的这些判决书里认为,百度的搜索属于信息检索行为,不属于广告行为,主要有两大理由,一是说百度推广上的信息内容由发布的客户所决定,百度公司不能对它监督;第二是由于客户信息过于庞大,百度公司根本无法对相关的公司进行审查,所以它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现在来看,这两点理由基本上都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发布的内容由客户来决定”这是客观情况,但是这些由广告主决定的内容,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审查。我们认为百度完全有可能来审查这些内容,而不是放任自由。第二就是法庭认为由于互联网上的这些信息过于庞大,难以在事实上形成审查。我们认为网上的这些客户信息虽然是非常庞大的,但是它的这些客户终究还是有限的,对有限的客户的这些广告内容是完全可以审查的。百度公司可能自身难以对如此多的广告进行审查,但是它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或者安排来实现这些内容受到相关的约束。比如百度公司和广告发布者约定相关的责任,如果广告内容出现了违法违规的情况,那么相应的客户要承担责任,或者百度公司对不特定的这些信息进行抽查监督,或者由聘请的第三方来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这些方式都能够有效的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在互联网的情况之下,百度公司作为发布方,是完全有能力对客户信息进行审查的,在现有基础之上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经济之声:具体而言,在魏泽西事件中,百度扮演了什么角色?到底应该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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