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滥用竞业协议,让其回归理性

   日期:2025-04-01    作者:dm8cp 移动:http://fswenzheng.xhstdz.com/mobile/quote/3292.html

□王志高

离职跳槽后,竟被老东家索赔竞业限制违约金480余万元及500万元损失费。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新疆某公司与前员工陈某的竞业限制纠纷上诉,维持一审陈某仅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9978.07元的判决。(3月28日《工人日报》)

竞业限制的本意是保护企业核心商业秘密,但现实中却异化为企业围堵劳动者的“工具”。本案中,一名车间操作工被索要近千万元赔偿,其荒谬性不言而喻。企业既未证明劳动者接触核心技术,也未采取具体保密措施,仅凭一纸协议就试图将普通岗位“神秘化”。更讽刺的是,协议中“30倍工资违约金”“默认损失500万”等条款,暴露出企业拟定合同时的“霸王”逻辑——将竞业限制异化为变相的经济限制。

劳资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地位往往不平等。一些劳动者为获取工作机会,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某些企业则凭借信息和资源优势,将竞业协议当作肆意设限的工具。本案判决以证据为核心,否定“签即有效”的粗暴逻辑,为劳动者建立了司法屏障。但更深层的问题在于:为何普通操作岗会被纳入竞业范围?这反映部分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简单粗暴化,甚至把竞业协议当作离职障碍,以诉讼威胁阻挠员工正常流动。

市场经济离不开要素的自由流动、自由竞争,而人才流动正是创新的源泉。若企业竞相以竞业协议筑墙,最终将压制行业活力。在本案中,操作工跳槽后仅从事普通检修工作,与原岗位不存在实质竞争关系。然而,企业却妄图借助“竞业协议”索取赔偿,这种做法暴露了其对法律工具的滥用。法院的判决,维护的不仅是个案正义,更是一次对市场规则的矫正:竞业限制必须遵循比例原则,防止其成为企业阻碍竞争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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