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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清甫等同志
职务任免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杨厚菲同志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免去李新同志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职务。免去高席东同志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职务。免去吴贵明同志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职务。免去汤宏同志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免去王云甫同志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教科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兼职)职务。免去许晓东同志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兼职)职务。免去黄宏伟同志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提案委员会副主任(兼职)职务。免去易卫兵同志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教科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兼职)职务。免去金玉心同志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兼职)职务。免去张友兵同志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职务。免去董飞同志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职务。免去方孝春、向铁民、吴峰、郑涛、洪术成、董祥吉、鲁刚7名同志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职务。增补王波、王健、王斌、王俊丽、龙春来、刘地平、邹莉、张克松、陆渝成、陈劲松、郑丹凤、孟辉、柯爱民、侯永东、夏晓俊、曾梅、雷涛、蔡贤忠18名同志为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王斌同志任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熊军同志任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王波同志任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张克松同志任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免去市政协秘书长、常务委员职务的情况报政协十堰市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万德平同志
辞去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7日十堰市茅箭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万德平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十堰市茅箭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万德平同志辞去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4年12月27日十堰市茅箭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明辉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代理院长。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24年12月27日十堰市茅箭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何世巍、王勤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青华同志
辞去十堰市郧阳区
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2024年12月27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刘青华同志提出辞去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十堰市郧阳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青华同志辞去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十堰市郧阳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代表大会
(2024年12月27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刘晓静同志为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十堰市郧阳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刘晓静同志
为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7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十堰市郧阳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刘晓静同志为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来源:茅箭这些事儿、郧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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