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某区检察院
当事人:翁某(本案委托人)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凌晨,被告人翁某与朋友严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翁某便携带菜刀冲向严某家。由于将被害人朱某误认作朋友严某,被告人翁某将被害人一拳打倒在地,并用菜刀朝其背部砍了4刀、头部砍了1刀,导致被害人背部和头部受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翁某发现打错人后,惊慌失措跑回家中把发生的情况告诉了父母。翁某的母亲通过朋友取得了律师的联系方式,经过沟通,律师建议翁某现在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是,在当日凌晨3点,父母陪同翁某主动向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量刑意见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翁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恶劣,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律师辩护
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自首情节
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典型的自首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认罪认罚
被告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
3.初犯偶犯
被告人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他在社会上的表现一贯良好,此次犯罪是由于一时冲动,缺乏法律意识所致。
4.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我们提交了相关的赔偿协议和谅解书,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5.主观恶性较小
虽然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他并非故意针对被害人,而是误将被害人认作他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想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判决结果
最终,法官采信了辩方的观点,判处被告十个月有期徒刑。
法官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但考虑到以下几点:
一、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符合自首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案件总结
本案件展示了故意伤害罪的具体适用情况,尤其是对于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以及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如何影响最终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最终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