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有如下重要改变:
一、增加职工医保费补缴渠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由原来的“一次性补缴”调整为“一次性缴费或继续按月缴费”,减轻缴费年限不足人员的一次性补缴压力。
二、提高生育医保待遇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标准提高200元至1000元/人;生育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提高300元,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分别为3300元、3800元、5300元;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待遇的参保男职工配偶及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生育费用定额补助标准由原1200元,调整为顺产(含助娩产)1600元、剖宫产2400元;将参保居民合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居民门诊保障范围;增加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
三、优化居民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门诊待遇取消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普通门诊医保基金单次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20元的限制;取消大额门诊单次医疗费用达到200元的支付限制,将年度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
四、调整居民住院报销待遇居民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按照省里统一标准调整为“90%、80%、75%、70%”;取消居民医保住院费用保底报销45%的规定。对于多疗程住院病种,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因同一病种在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只计算一次起付线,减轻患者多次住院的经济负担。
五、优化调整居民跨县域转诊待遇未经转诊跨县(市)域在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由原增加1倍调整为增加0.5倍,报销比例由原降低15个百分点调整为降低10个百分点。取消跨县域在市级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增加起付线及降低报销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