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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11-10 23:51

一、制定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是法定征地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目前,我区除了南宁市、北海市、玉林市的市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外,其他市、县仍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为确保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我区土地征收工作实现平稳过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三)《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

(四)《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

(五)《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

(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三、意见采纳情况

《通知》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3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其中大部分单位无意见,共收到3条修改意见,分别是增加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实施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影响相关说明、修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述、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均已全部采纳。

四、目标任务

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完善新法的配套政策措施,划定征地区片范围和测算各区片补偿价格,为新法实施后的土地征收提供补偿依据,确保征地补偿平稳过渡。

五、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2020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今后我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改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扎实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

1. 做好公布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工作,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官方网站以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2. 明确适用范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3. 做好实施配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市、县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各市、县可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采取留地安置的,除中心城区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外,其他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面积的不低于5%配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亩)用作预留地,供被征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使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精心组织,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六、涉及范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是法定征地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七、执行标准

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涵要求制定,遵照国标《农用地估价规程》、《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和《农用地定级规程》的规定划定区片和测算价格。

八、关键词诠释

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的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区片:是指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基本一致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的区域,是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

九、有利举措

本轮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水平为44269元/亩,与2019年初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相比(42916元/亩)上调了1353元/亩,平均上调幅度3.15%。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我区各市县实施土地征收时将严格按照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补偿,届时,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用将会提高。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可更好地体现被征地农民利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十、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制定的技术方法和思路有差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定征地区片,并分别测算市县区片内的价格。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以乡镇为单元,采用的是以被征收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法定补偿倍数的方法测算补偿价格。

二是补偿价格水平有差异。原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受限于法律规定,传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水平整体偏低。新公布的土地管理法已经对此进行调整,采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征地价格。

十一、特色亮点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更加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体系,能够充分体现同地同价、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科学合理实施征地补偿,有利于统筹平衡被征地农民利益,化解征地补偿矛盾纠纷,保障征地工作顺利推进。

十二、注意事项

(一)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各地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今后自治区将根据广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至少每三年调整更新或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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