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小阳) 因认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利用“优酷”作为搜索关键词,来推广自身应用“应用市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9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为知名视频网站“youku.com”及优酷视频的开发运营者,优酷公司使用上述“优酷”名称、标识及域名向公众提供视频服务,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奇虎公司开发运营“360浏览器”APP、“360搜索”APP、“极速浏览器”APP、“360浏览器迷你版”及网站“so.com”,通过其自带搜索功能输入“优酷”进行搜索,搜索页面中第一项显示“安卓版优酷视频2019版手机下载,提供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娱乐、热点资讯等内容,是宅家追剧,旅行消遣的必备神器,查看详情。”点击该项后进入网页,显示可进行“优酷”视频的下载操作,且页面中含有大量优酷公司享有权利的标识及优酷视频内容宣传图片及文字介绍。在该网页中进行“优酷”的下载,下载完成后进行应用程序的安装,安装完成后打开为搜狗公司开发运营的“应用市场”应用。
原告优酷公司认为,奇虎公司、搜狗公司共同利用上述商业推广服务实施的行为,是引人误认为下载的应用是优酷商品或者与优酷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优酷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该混淆行为引导用户下载其它应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二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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