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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视频聚合平台如何防止侵权行为
2024-11-10 17:57

网络的飞速发展,让越来越多的人获取信息以及观看影视节目的方式发生改变,而视频聚合平台也因其通过整合全网的影视资源,让用户可以在一个聚合平台内查找和播放不同视频网站的内容而受到用户的喜爱。

律师支招:视频聚合平台如何防止侵权行为

还记得2007年,百度视频正式上线,开创了国内视频搜索的先河。2009年,百度视频影视特型上线;2011年,360影视推出。至今,影视大全、凤凰视频、头条视频(西瓜视频)、人人视频、快视频等各种视频聚合平台频出,各种门户网站、搜索平台也都推出了自有的视频聚合平台。

面对视频网站的蓬勃发展,视频行业准入门槛也在提高,内容正版化不断加深。为了更好地顺应市场需求,视频聚合平台的传播模式会涉及哪些版权问题?权利人该如何维权呢?近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第6期互联网文化沙龙上采访了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先锋,作为一名长期在一线维权的律师,他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权利人提供了一些维权的方法和建议。

陈先锋告诉记者,在视频聚合平台传播过程中,主要涉及3个法律主体:聚合平台、聚合平台所链接到的视频网站、视频内容的版权方。在聚合平台对视频网站以及视频内容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的过程中,这3个法律主体之间又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首先,视频网站播放视频内容,需获得版权方的合法授权。不过目前视频网站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版权分销机制,因此大多数视频网站内容都获得了合法授权。

如果说视频网站的播放是一种传播行为,那么聚合平台所提供的则是一种搜索与链接服务。当前的聚合平台大多数通过“深度链接”的方式,用户可以直接通过其平台观看视频网站的内容。陈先锋认为,单纯的链接行为不改变内容的存放位置从而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而只为用户获取内容提供帮助,是一种寄生于传统视频行业的经营模式,但这种经营方式直接造成了正版视频网站的用户缺失、访问量分流等问题,因此聚合平台可能需要对视频网站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

另外,他提出对于聚合平台和版权方之间,二者还构成了另一种法律关系与责任承担。若聚合平台所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为某些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且其未尽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那么聚合平台则应当就其提供搜索、链接的行为对版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赛事节目在聚合 平台传播该如何保护

近年来,体育赛事的网络传播越来越常见,电视台的网络平台、视频网站经合法授权进行的网络直播、回放、点播等,都是常见的传播方式。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版权属性,在学术界以及法院的判决上,一直存在争议。

对此,陈先锋说,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定性,直接影响相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类型,如果体育赛事节目被定义为作品,那么会涉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7项的兜底条款(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果把它定义为录像制品的话,那么它可能只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把它界定为既不是作品,又不是制品,那么只涉及广播组织的广播信号相关的转播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的主要标准则基于两个方面:固定性及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里的“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是对固定性的要求,“作品”则是要求其具有独创性。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因此,录像制品和电影作品的区别在于独创性程度的高低。

制止对体育赛事节目侵权的有效方法

未经授权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网络传播不仅侵犯权利人的权益,更是对行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制止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侵权行为不仅是企业止损的选择,也是规整行业秩序、促进良性竞争、提高社会版权意识的要求。

人们享受体育赛事进行过程中的紧张与刺激感,对比赛现场的实时传达毋庸置疑是最具新闻价值、观看价值的,因此制止侵权的重点就在于对直播的保护。那么如何快速且有效地制止侵权,陈先锋告诉记者,他们律所目前主要分为3个流程:版权监测、存证、维权。

首先,版权监测是版权保护的第一步,通过监测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获知侵权行为,以便存证与维权。监测技术分为3个阶段:技术爬虫,视频基因,AI。

其次,对于版权监测所获取的数据应当先让律师进行法律判断,根据不同侵权行为以及维权需求确定不同存证方案。存证方案主要有3种:自行摄录取证,电子存证,公证。

自行摄录取证在操作上最为便捷,成本也是最低的,但相比其他方式稳定性最弱。

电子存证的稳定性介于摄录取证与公证之间,但相比公证更为便捷,电子存证配合鉴定报告也可以在维权活动中使用。

据陈先锋介绍,目前成本最高的是公证存证,但其稳定性最强,在诉讼维权中广泛应用。以乐视诉快播案为例,乐视公司在本案中运用公证方式保存了多项证据:快播公司运营涉案多个网站;快播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且链接到多个搜索网站;点击前述搜索网站页面上的广告,可以直接跳转至快播公司所运营的游戏平台;通过点击前述搜索网站中的播放选项可跳转至快播网站视频播放界面,所播放视频带有乐视网水印标识;卸载快播播放器后,前述相应页面无法正常播放涉案影片,且显示需先安装快播视频播放软件。多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快播公司所进行的直接侵权行为以及间接侵权行为。

通过公证的方式,可以及时将侵权行为进行记录与保存,在诉讼过程中便于举证与说明,明确法律关系与侵权责任承担。

最后,在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维权方案,主要分为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

通过民事保护方式实现维权,主要方式包括申请禁令以及诉请民事赔偿。首先,民事诉讼维权需要经过立案、审判、执行多个环节,往往在最终确定侵权并执行判决时,侵害行为已经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对于权利人而言,其目的之一在于快速止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此时就可向法院申请禁令。

陈先锋还提到,在民事诉讼中,除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外,赔偿金额的确定也是权利人关注的重点问题。法院通常会根据涉案影片的艺术价值、市场价值、知名度、涉案影片在涉案网站的点击量、侵权所获收益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乐视诉土豆《我是歌手2》案为例,亿维律师为乐视公司提交多份公证文件,证明节目《我是歌手2》在涉案期间的收视率、《我是歌手2》在土豆网的点击量等信息,以明确侵权行为对涉案影片收入造成的影响。

除民事保护外,陈先锋认为,行政规制对于版权维权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按照《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国家版权局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网络服务商上报的获得作品授权的情况,国家版权局每年会公布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根据规定,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用户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商、电子商务平台及应用程序商店应加快处理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另外,通过媒体报道来威慑潜在侵权者也是一个维权活动的附加选择。

版权保护执行中遇到的三个问题

通过长期的实际工作,陈先锋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版权保护以及行业秩序的规范。

问题一,网站监管问题。对网站的监管主要有3个方面,牌照监管、内容安全健康监管、内容版权监管。当前我国重点针对牌照、内容安全健康进行监管,虽然存在前述重点作品保护名单,但对于内容版权的监管并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用版权监测的方式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维权措施,但仍然需要在行政层面完善监管以提供威慑力并明确处罚标准。

问题二,对服务器托管服务商的监管问题。云服务商为侵权人提供服务,而我国对其权责没有明显的监管,这是快速制止侵权所碰到的阻碍之一,要更好地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制止应该加强服务商的投诉处理流程公开、行为模式明确以及责任划分。

问题三,在刑事方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仍有待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作为科技与文化事业发展的现代产物,聚合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特定的刑法罪名来定位,只有当符合条件时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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